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04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259-2024100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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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59號 原 告 美商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逸洋 原 告 李季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穎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,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,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 異,法律關係各別,應分別徵收裁判費,其中原告美商直航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4,476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;其中原告李季楹請求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1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各該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