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
日期
2024-10-08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282-20241008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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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82號 原 告 燡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被 告 顏海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 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