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293-2024102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9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複 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 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