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07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302-2024100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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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02號 原 告 康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維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