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326-2024101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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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正修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貳 佰伍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