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342-2024102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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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4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岳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4萬2,2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並補正被告林岳澤之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