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343-2024101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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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4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祐廷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,440元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