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2-12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349-20241212-2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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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4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祥英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986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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