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日期
2024-11-06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375-202411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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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7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車號000-0000之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6,0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起訴狀所列車牌號碼「AYD-3862」車輛業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其車籍資料,是原告應自行聲請閱卷,確認該車 輛所有權人是否為原告欲起訴之對象後,向本院具狀補正被告之 姓名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