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17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395-2024101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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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95號 原 告 康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俊偉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4萬4500元,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