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費
日期
2024-10-17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396-2024101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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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9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張育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智偉即莊瑞來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6,159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納,即駁 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