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417-2024101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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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1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施藝嫻 被 告 朱坤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511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又被告住所經查應為本院新店簡易庭轄區,有個人 戶籍資料為據,原告訴狀誤載為本庭,請儘速閱卷、同時進狀更 正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