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委任費用等
日期
2024-10-17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423-2024101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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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23號 原 告 陳億城 李雅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云柔律師 上列原告陳億城、李雅嫈因與被告劉滿海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原告陳億城訴請被告給付新 臺幣(下同)100,32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則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 00,3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;原告李雅嫈則訴請被告 給付164,11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64,118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分別向本院(臺 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