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4-10-14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430-2024101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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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30號 原 告 陳宜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「張子涵之繼承人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4, 548元(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410 元。又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起訴,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本件被告當事人不明,亦應 予補正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並補正「張子涵之繼承人」 真實姓名、年籍、住所或居所(並檢附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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