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15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452-20241015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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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洪瑋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志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