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0-21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465-20241021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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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65號 原 告 趙彥杰 上列原告趙彥杰因與被告謝佩容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壹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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