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22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468-20241022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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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6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洪啟軒 上列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張智堯(張國展之 遺產繼承人)、張漢宇(張國展之遺產繼承人)、林滿枝(張國展之 遺產繼承人)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陸 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