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物等

日期

2024-10-16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477-20241016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7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臻興業有限公司、陳輝聰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,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萬 肆仟壹佰貳拾捌元、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玖萬伍仟元,共計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;另本件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