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日期
2024-10-17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488-2024101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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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88號 原 告 邱泰宗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雲龍之繼承人、陳雲鵬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具狀補正被繼承人陳雲龍、陳雲 鵬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(記事欄勿省略)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之證明文件,且提出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,及按被告人數之 繕本到院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雖以陳雲龍之繼承人、陳雲鵬之繼承人為被 告,惟未記載陳雲龍、陳雲鵬之繼承人為何人,起訴要件確有欠缺,並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資料,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