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488-20250113-2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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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88號 原 告 邱泰宗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被 告 陳麗娟 陳方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,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 聲明為「被告等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陳雲鵬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建 物應有部分辦理移轉登記後,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」,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1,920元(理由詳如附表二),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,74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 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一: 編號 建物建號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 373.78 10000分之147 2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 819.28 10000分之199 附表二: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理由 ㈠原告就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,請求移轉面積為5.49平方公尺(計算式:373.78×147÷10000=5.49,小數點第2位後四捨五入)。 ㈡原告就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,請求移轉面積為16.30平方公尺(計算式:819.28×199÷10000=16.30,小數點第2位後四捨五入)。 ㈢依原告之陳報,原告係以236萬元購入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3樓之2建物(主建物面積為85.11平方公尺、附隨建物面積為12.16平方公尺)及坐落土地。是以面積與價金之比例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1,920元【計算式:2,360,000×(5.49+16.30)÷(5.49+16.30+85.11+12.16)=431,920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】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;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