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0-21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509-20241021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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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09號 原 告 劉庭瑋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被 告 劉佳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150, 247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384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