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06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510-202502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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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10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