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523-20241025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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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23號 原 告 余恆賓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被 告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敏其(Sun MinQi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以下如未特別標明 幣別者,均同)37,407,977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341,20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(訴訟標的價額計算): ㈠系爭本票票面金額:港幣8,700,000元,依起訴日113年10月17 日之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4.186元換算,為36,418,200元(計算式:8,700,000×4.186=36,418,200)。 ㈡利息:989,777元(計算式:113年8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 年10月16日止共62日,本金36,418,200元×(62/365)×年息16%=989,776.8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 ㈢以上合計37,407,977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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