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0-24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550-2024102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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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50號 原 告 方秀卿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水火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於本 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45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(本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3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。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。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上開 被訴部分,原告撤回刑事告訴,業經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45號 諭知公訴不受理,而原告於上開案件審判程序中稱希望附民移去 民事庭等語,是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民事庭。惟查,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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