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551-2024102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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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51號 原 告 優尼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怡佳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5, 181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