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553-20241030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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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楊智鈞間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參拾萬陸仟參佰零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 參佰壹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