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565-2024102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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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6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車號000-0000號車所有權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8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並具狀補正被告公司(統一編號00000000) 之名稱、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地址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