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
日期

2024-10-24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580-2024102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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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補字第2580號 原 告 李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,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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