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581-2024102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81號 原 告 林承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金利等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