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4-10-24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589-2024102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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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補字第258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健萍間返還借款事件,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 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 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,則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萬6178元(計算式如附表示,元以下四 捨五入),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6萬5585元) 1 利息 6萬5585元 113年9月10日 113年10月21日 (42/365) 3.88% 292.81元 小計 292.81元 合計 6萬5878元 6萬5878元+違約金300元=6萬6178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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