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5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599-20241025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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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99號 原 告 陳倩菱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莘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