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04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614-2024110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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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1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張景永間請求損害 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