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款項
日期
2024-10-28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617-20241028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17號 原 告 陳建榮(即陳進德之繼承人) 兼訴訟代理人 陳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伍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