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623-20241118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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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23號 原 告 楊宜樺 被 告 陳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玖拾貳元(計 算式詳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。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