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627-20241025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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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27號 原 告 香港商技慕最網金流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嶋孝平 訴訟代理人 陳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路波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 陸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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