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4-10-29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656-20241029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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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56號 原 告 吳志偉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許季堯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35,823元(計算式 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1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(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): ㈠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請求之本金:367,809元。 ㈡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請求之利息:468,014元(計算式:106年1 0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共3年276日,本金367,809元×(3+276/365)×年息20%=276,310.21元;110年7月2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21日止共3年94日,本金367,809元×(3+94/365)×年息16%=191,704.0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 ㈢以上合計835,823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