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廣告等

日期

2024-11-19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679-20241119-2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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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補字第2679號 原 告 市府轉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建國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被 告 蕭毓傑 訴訟代理人 蕭家閔 被 告 葉榮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廣告等事件,原告起訴請求拆除廣告看板 ,民國113年11月15日具狀陳報拆除廣告看板及修補外牆金額新 臺幣2萬元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元,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 萬2000元,訴訟標的金額7萬2000元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萬20 00元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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