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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4-11-04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720-2024110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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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20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谷芷嫻即正陽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58,8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