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20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724-20241120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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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24號 原 告 洪美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趙維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並補正被告趙維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省略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