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737-2024110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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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補字第2737號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「陳姓少年」及「其法定代理人乙○○」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9,39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;並補正被告二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(或提出報 案證明)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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