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743-20241118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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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4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視光學有限公司、朱啓賢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15,257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220元。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