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4-11-15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767-20241115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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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67號 原 告 盧信宏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70,486元(即所執行之預估解約金額)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,88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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