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08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773-20241108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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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73號 原 告 陳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宇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係就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3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13年度 附民字第985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按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 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;第1項 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認被告被訴 關於原告部分所涉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嫌均為無罪在案,刑事 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,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9,054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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