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08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781-20250208-2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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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81號 原 告 董展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 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「蔣霈君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被告 「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。同法第239條規定參照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