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788-2024111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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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88號 原 告 孫紹恩 上列原告孫紹恩因與被告李鴻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拾參萬伍仟柒佰貳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 肆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