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2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789-20241112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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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8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曾妍珊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娟(即車牌號碼0000-00號的車主)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4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