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12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821-20241112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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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2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43,04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納,即 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