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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4-11-08
案號
TPEV-113-北補-2830-20241108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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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30號 原 告 水樹之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松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君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9,823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