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
日期

2024-11-11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835-20241111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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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35號 原 告 華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帆 訴訟代理人 陳彥如 鄭立揚 林孟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盈如即古典風華時尚衣著概念館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1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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