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14

案號

TPEV-113-北補-2845-2024111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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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補字第284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郭書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文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萬5910元,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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